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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LAT C7, 6/F., LEAPONT INDUSTRIAL BUILDING, 18 WO LIU HANG ROAD, FOTAN, N.T.HK
摘要 | 问题:按照有关规定,宅基地超面积的。应当区分取得宅基地的时间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。但是实践中。许多村民占用宅基地并没有相应的手续。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。特别是1982年前村民占用的宅基地。村民无法证明其建房的时间。由于宅基地的取得时间不同,处理方法不同,对当事人关系重大,但是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判断建房时间呢? |
关键词 | 宅基地 时间 证明材料 村民 当事人 应当 实践 占用 |
作者 | 蔡卫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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